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5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孟×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6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曾用名:李×,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因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证于2015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梁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于2015年8月至1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雅宝路等地,使用伪造的证件,冒充国家安全部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周×信任,以看病、随礼金等名义,向其索要人民币16000元。后被告人孟×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带有“国家安全部九局”字样的证件两本及Iphone手机一部,现移送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国家安全部出具的证明材料、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物证照片、起赃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能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退赔。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弟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孟×退赔被害人周×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三、在案之证件二本予以没收;手机一部折价用于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砺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