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宁锦章与王东荣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锦章,王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宁锦章,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王东荣,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宁锦章申请执行王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罗法泗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因被执行人王东荣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而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78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工商、车管、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案件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10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