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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苏州华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陈金艳,苏州华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18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06号。负责人虞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艳。被告苏州华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泾路南侧、人和路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陈金艳、苏州华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对被告陈金艳、苏州华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9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范君义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