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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熊梦玲、魏某甲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谢毛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熊梦玲,魏某甲,魏某乙,魏绪龙,万显英,谢毛利,蒙城县永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林礼根,吴蔡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字第1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御园街2号。负责人:王曙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梦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乙。被上诉人魏某甲、魏某乙法定代理人:熊梦玲,系魏某甲、魏某乙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绪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显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毛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永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汽车工业园区6号。法定代表人:丁怀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礼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蔡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568-572号童店综合楼1楼、6楼。负责人:杨新,经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平巡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包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