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筠连执字第600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筠连筠洲医院与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小寨煤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筠连筠州医院,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小寨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600号附2号申请执行人筠连筠州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真武路98号。代表人刘汉英,院长。被执行人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滨河东路3段。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小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武德乡小寨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应国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筠连筠洲医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小寨煤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小寨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筠连筠洲医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兵审 判 员  付泽勋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