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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丽娟与袁壮、袁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娟,袁壮,袁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娟,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袁壮,男,1998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袁金宝,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郭丽娟与被执行人袁壮、袁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丽娟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袁壮、袁金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清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