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丽娟与袁壮、袁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娟,袁壮,袁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娟,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袁壮,男,1998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袁金宝,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郭丽娟与被执行人袁壮、袁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丽娟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袁壮、袁金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清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