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张钦与李军、陈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张钦,李军,陈旭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2956号原告:徐张钦。委托代理人:申屠巧玲,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被告:陈旭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张钦与被告李军、陈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张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张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