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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久佳劳务有限公司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恩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久佳劳务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恩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92号原告重庆市久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国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正才,被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辉,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恩利。原告重庆市久佳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恩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国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