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久佳劳务有限公司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恩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久佳劳务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恩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92号原告重庆市久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国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正才,被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辉,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恩利。原告重庆市久佳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恩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国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