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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红法执字第0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志学与刁金玉、刘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红法执字第003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刁金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瑞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民初字第39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2)红法执字第36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刁金玉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李志学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房屋予以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刁金玉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