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年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69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农民。被告年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永宁,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