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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希平与傅立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平,傅立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711号原告:张希平。委托代理人:胡洛铭,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立钢,原告张希平诉被告傅立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希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