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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婷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二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57号申请人张婷,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二组。负责人马体育、张建辉、张六九、张庆利、张育鹏,系该村组村民代表。张婷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二组侵害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二组向申请人张婷支付土地补偿款34795.77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650元、执行费421元。但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二组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二组在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二组在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35866.7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