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刘伟鹏、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刘伟鹏,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5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鹏。被告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许瑞平,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刘伟鹏、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鹏、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伟鹏、河南力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燕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