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宋香婷与候新周、郑永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香婷,候新周,郑永安,杨良辉,石家庄子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市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宋香婷。被执行人:候新周。被执行人:郑永安。被执行人:杨良辉。被执行人:石家庄子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新周,该公司董事长。宋香婷与候新周、郑永安、杨良辉、石家庄子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邯市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子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立案,本案的主要财产被公安部门查封、扣押,申请人申请将该案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将该案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邯市执字第000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梁金库执行员 卢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