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665号原告金某,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秦管理处职工。被告封某,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总队职工。本院在受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金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学敏负担。审 判 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