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聪、王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聪,王琼,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聪,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琼,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柳枝翔9号)。法定代表人陈家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武,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任聪、王琼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任聪、王琼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1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任聪、王琼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聪、王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敏代理审判员 龙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