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分公司与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分公司,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初字第115号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分公司,住所地多伦县北二环污水处理厂西侧。负责人乔峰,该公司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茹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生,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南统建振兴小区。法定代表人袁志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斌,该公司办公室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分公司诉被告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分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分公司以被申请人请求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2元,减半收取318.1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