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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象山丹城新丰针织制衣厂、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山丹城新丰针织制衣厂,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练冬梅,林建,张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象山丹城新丰针织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林建,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林文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林文金。被执行人:练冬梅。被执行人:林建。被执行人:张赛莲,(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5********)。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象山丹城新丰针织制衣厂、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练冬梅、林建、张赛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丹城新丰针织制衣厂、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练冬梅、林建、张赛莲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234.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象山丹城新丰针织制衣厂、宁波金驰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练冬梅、林建、张赛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800000元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234.5元,并承担执行费104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林建名下的坐落于丹东街道大碶头村、1幢、2幢、3幢、7幢、10幢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8950000元;被执行人林建名下的坐落于丹东街道宏润花园20幢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2400000元,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5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