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华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李华芝,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代表人张秋玲,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代表人张现华,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瑜飞,被上诉人李华芝的委托代理人禹翀,被上诉人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贵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美荣审判员  郑志宏审判员  明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汉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