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旭照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680号罪犯周旭照。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周旭照于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莱阳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旭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5年3个月28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周旭照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周旭照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胶州市胶莱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胶州市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周旭照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旭照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旭照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