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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执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泽华与廖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华,廖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泽华,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廖冬梅,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周泽华申请执行廖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冬梅应向申请执行人周泽华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7日起清偿日止以本金40000元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值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而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20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国土、房管、工商、车管、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定市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工资收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用于实现本案债权的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