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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李雪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李雪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李世果,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西华城市广场*座**楼**号。被告李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深圳市赢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被告李雪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6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雅丽审判员  相庆磊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