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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716号罪犯王国强,农民。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8211.17元,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鲁06刑更98号裁定书,对其不予假释。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1个月19天,已兑现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王国强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强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民事赔偿258211.17元已履行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国强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鉴于其未完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