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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熊其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其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其平,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熊其平至宜春市十运会旁的风云网吧内,见被害人卓某平躺在电脑桌前的凳子上睡觉,其裤袋有一部步步高vivo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312元),遂趁其熟睡无人注意之际,将其手机盗走,尔后逃离现场。2015年9月10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熊其平至宜春市高某路顶天立地网吧内,见被害人何某1将一苹果5S手机(鉴定价值2545元)放在桌上充电,遂趁其离开之际将手机盗走,尔后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熊其平在宜春市东风大街春台公园门口将被盗的二部手机卖给吴某1,得款230元。11日,被害人何某1在高某路动力网吧将被告人熊其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窃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熊其平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熊其平至宜春市十运会旁的风云网络休闲会所内,见被害人卓某躺在电脑桌前的凳子上睡觉,其裤袋内有一部步步高vivo手机,遂趁其熟睡无人注意之际,将其手机盗走,尔后逃离现场。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12元。2015年9月10日7时左右,被告人熊其平至宜春市高某路顶天立地网络会所内,见被害人何某1将一苹果5S手机放在桌上充电,遂趁其离开之际将手机盗走,尔后逃离现场。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45元。同日,被告人熊其平在宜春市东风大街春台公园门口将被盗的二部手机以230元钱卖给吴某1。次日,被害人何某1等人在宜春市高某路动力网吧将被告人熊其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熊其平供述,2015年9月10日早上5、6点左右,我到了袁州区袁山中路的风云网吧里,在里面转了下子,看到一个青年男子在网吧的凳子上睡觉,一部银白色的步步高vivo手机压在他的腰下面,我拿了一张沙发凳,坐在他旁边,想偷他的手机,我环顾了一下四周,看见没人注意我,就伸手去抽压在他腰下的手机,抽了几下没抽出来,因为压在腰下有点紧,我怕弄醒他,就把手收回去了,又环顾了一下四周,没人发现我,我又伸手去抽这名男子腰下的手机,抽了几下,手机就抽出来了,我就把手机放入裤子口袋,迅速离开了网吧。2015年9月10日早上6、7点左右,我到了宜春市高某路顶天立地网吧,在里面转了一会,发现一个电脑桌上放着一部苹果5S手机在充电,我环顾四周,见没有人,就把这部苹果5S手机从充电器上拔下,走了几步,把手机放入我裤子口袋,就迅速离开了网吧。2015年9月10日上午10时许,我就把上述两部偷来的手机以230元卖给了一个在老火车站附近和东风大街春台公园门口摆地摊的男子。步步高vivo手机是一部银灰色外壳的触屏智能手机,大概七成新,没有装手机外壳,手机边角有多处摔过的痕迹,屏幕上有两条裂痕,上端是条横的裂痕,下端是条竖的裂痕,后面摄像头的玻璃镜盖有几条裂痕;苹果5S手机有六七成新,金色,手机屏幕点亮时,上面有一个黑点,后盖上有一点划痕。2015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我被受害人和他朋友在宜春市杨家山路口的动力网吧里抓住,当日上午9时许,他们把我扭送到了公安机关。2、证人吴某1证实,2015年9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我在宜春市袁州区东风大街春台公园门口摆摊子,从一个30多岁的男子处收购了一部步步高手机和一部苹果5S手机,其中步步高手机是50元收的,苹果5S手机是180元收的,总共花了230元钱。这两部手机已被我卖掉了。步步高手机是一部银白色的触屏手机,没有手机外壳,手机边框被摔过很多次,屏幕上有一条横的裂痕和一条竖的裂痕,看起来两成新;苹果5S手机是金色的,没有手机外壳,边框白色,背部金色,显示屏中间靠左的位置有一块黑色的斑,周围有很多雪花,看起来四成新。3、被害人何某1陈述,2015年9月10日早上6时许,我和我朋友“何憋”、“巴某”在高某路的顶天立地网吧上网,当时我坐在一楼大厅的73号机子上网,我朋友在二楼上网,6点半左右,我离开73号机子上楼找我朋友,而我的手机放在73号机子上充电。我上楼大概10分钟,再返回到73号机子旁时,发现我的手机不见。我和我朋友来到一楼前台看网吧的监控视频,在视频中发现一名青年男子,趁我上楼离开的那几分钟,将我放在73号机子上的手机偷走了。我们用手机拍下视频中的这么男子,并告诉了我另外的朋友,把照片给了其他朋友看,希望通过朋友辨认,是否能认出偷我手机的男子。次日凌晨2点左右,我的一个叫“少辉”的朋友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动力网吧发现了偷我手机的男子,我就和“何憋”、“巴某”一起赶过去,加上“少辉”,我们四人扯住该男子,将他带到网吧外面,问他是不是偷了我的手机,他当时就承认了,我们叫他把手机还给我,他说手机已经被他卖掉了,之后我们把他带到宾馆,逼他把手机还回来,他还不出,我们一气之下就打了他,直到天亮之后,等公安机关上班了,我们四人就把他扭送到了公安机关。我被盗一部很旧的土豪金的苹果5S手机,手机屏幕上有一个黑点,平时看起来手机下半屏幕有点模糊。盗窃我手机的人说手机卖给了一个在红星路口四平家电门口收二手手机的男子。4、被害人卓某陈述,9月9日晚上11点钟左右,我到袁山大道风云网吧上网,当时我坐在网吧二楼,手机放在左边的裤子口袋里,上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我困了,就把两张椅子拼在一起准备睡觉,没一会就睡着了,等到上午10点左右醒来后发现手机被人偷了。之后我去看了网吧的监控视频,看到凌晨5点左右,一个20岁左右的男的偷了我手机。我被盗一部步步高X5手机,银白色,16G内存,屏幕有两条竖的裂痕,一条横的裂痕,后置摄像头玻璃盖坏了,2015年1月16日在南昌花2998元购买的。5、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1日凌晨1点钟左右,卢某在宜春市高士路动力网吧发现被告人熊其平,遂联系何某1,何某1等人过来抓住了被告人熊其平。6、证人何某2(绰号“何憋”)、余某(绰号“巴某”)的证言同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基本一致。7、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证人吴某1辨认,被告人熊其平是2015年9月10日卖给其步步高手机和苹果5S手机的人;经被告人熊其平辨认,证人吴某1是2015年9月10日收购其盗窃而来手机的那名男子;经被害人何某1、证人何某2辨认,被告人熊其平是2015年9月10日早上6时许,从网吧视频监控中看到盗窃何某1手机的男子;经证人卢某辨认,被告人熊其平就是偷何某1手机的男子。经被告人熊其平辨认,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顶天立地网络会所一楼73号电脑桌和宜春市袁州区十运会十字路口的风云网络休闲会所二楼61号电脑桌是其盗窃手机的地方。8、被盗手机购买凭证、包装盒,证实被盗手机情况。9、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袁区价认字【2015】231号),证实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545元,步步高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312元。10、宜春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证实因吴某1已将涉案的两部手机卖掉,又找不到买主,故涉案的两部手机未能追回。11、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2、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经过。宜春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熊其平及吴某1的到案经过。宜春市公安局宜公(巡)决字【201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宜春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5日对吴某1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其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其平盗窃二次,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其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罗珊珊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 璐袁州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评价表法官:罗珊珊填表日期:2015年月日案号(2015)袁刑初字第356号程序普通被告人熊其平罪名盗窃数额或主要情节盗窃二次,金额4857元法定刑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基准刑8个月[起点刑6个月,金额加2个月(4857-1500)÷1500]调节刑法定量刑情节1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的百分比(+/-)指导意见规定的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的百分比幅度(+/-)234酌定量刑情节1当庭自愿认罪-5%-10%23二次+10%+30%以下4宣告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计8个月×﹙1+10%-5%﹚=8.4个月辩方意见公诉人意见六个月至八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