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王某。被告夏某甲。本院于2015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晓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人民陪审员毕春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和夏某甲于××××年登记结婚。自2009年小孩出生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加上被告不履行家庭责任,在外务工不与我联系,也不提供经济帮助,致使原告一人无法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结婚证。字号:鄂应城结字030807182。证明内容: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王某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内容:原告王某的身份情况。被告夏某甲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王某提交的二份证据经审查,均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夏某甲于××××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应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夏某乙。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2013年后各自在外务工,互不来往,导致夫妻感情冷淡。2015年6月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夏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夏某甲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夏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晓敏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毕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