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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江琴诉卓娜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琴,卓娜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34号原告黄江琴,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傅绿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卓娜娜,女,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江琴诉被告卓娜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黄江琴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江琴以双方当事人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江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江琴负担。审 判 员  黄振东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人民陪审员  吴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