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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书瑞与朱华兴为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瑞,朱华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528号原告:王书瑞,女。被告:朱华兴,男。原告王书瑞与被告朱华兴为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书瑞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华兴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瑞撤回对被告朱华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书瑞负担。审 判 长  郭儒臻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