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书瑞与朱华兴为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瑞,朱华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528号原告:王书瑞,女。被告:朱华兴,男。原告王书瑞与被告朱华兴为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书瑞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华兴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瑞撤回对被告朱华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书瑞负担。审 判 长 郭儒臻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