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仝雪平与席燕舞、张海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雪平,席燕舞,张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4号申请执行人仝雪平。被执行人席燕舞。被执行人张海蓉。仝雪平与席燕舞、张海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席燕舞、张海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仝雪平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席燕舞、张海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席燕舞、张海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仝雪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席燕舞、张海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仝雪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兴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良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