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中仁与包红兵、卢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仁,包红兵,卢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2386号原告:张中仁。委托代理人:楼航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红兵。被告:卢丽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仁与被告包红兵、卢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