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李桂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李桂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745号原告李国平,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江斌,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桂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诉被告李桂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