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阮雪兰与李华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雪兰,李华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阮雪兰,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被执行人李华聂,男,1975年4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华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华聂按期支付借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共计30629元。但被执行人李华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华聂名下的房产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北门街二区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3xxxxx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华聂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北门街二区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xxxxx1)。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全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