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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0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一超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一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2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一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蒋惠岭,系该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张益民,系该社总编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张益民,系该社社长。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岩,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一超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一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一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一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杨一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淑萍审 判 员  毕继君代理审判员  郭志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