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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行初34号原告孙秀兰,女,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鞠广华,男,1950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退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系孙秀兰丈夫)。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林晶华,区长。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孟宪东,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兰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决定、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孙秀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海 梅审 判 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