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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01692号原告:黎某。被告:陈某。原告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