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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孔淑兰、徐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孔淑兰,徐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代表人:刘孝成,主任。被执行人:孔淑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徐福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民初字第36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孔淑兰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办事清真北寺对过正峰商厦某号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