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434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4月9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