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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省杆塔行业协会与石照先、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杆塔行业协会,石照先,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浙江省杆塔行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被告:石照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代表人:钱心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杆塔行业协会诉被告石照先、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杆塔行业协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