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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关亚彬与田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亚彬,田永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98号原告关亚彬,甘肃省崇信县人。被告田永丰,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亚彬诉被告田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亚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308元退回原告关亚彬。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