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恢复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曙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复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懋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曙东,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上海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曙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876号,该案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裁定、执行执行通知,查封预售登记人为被告李曙东的上海市杨浦区政益路XXX号XXX-XXX室、XXX室-XXX室房屋。该案判决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来院,执行依据为(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2016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曙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前述房屋的查封,本院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预售登记人为被执行人李曙东的上海市杨浦区政益路XXX号XXX-XXX室、XXX室-XXX室房屋的查封。(原查封依据:(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旭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