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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丛海龙与贾孝辉、尹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海龙,贾孝辉,尹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718号原告:丛海龙,男,汉族,无职业被告:贾孝辉,女,汉族,农民被告:尹慧,女,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太平山村太平山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公司负责人:王丙南地址:镇赉县永安西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海龙诉被告贾孝辉、尹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海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海龙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丛海龙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