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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案外人马洪祥与申请执行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异5号案外人马洪祥。申请执行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1455-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宁波路8号。法定代表人孔祥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09223-5号,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加格达奇路博雅小区2号楼111室。法定代表人李春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垦执字第3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2016年2月25日案外人马洪祥提出执行异议。同年4月11日本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马洪祥异议理由,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办北山牧管局工程队的两户平房(面积分别为441.17平方米和32.48平方米)予以查封。上述两户房屋系马洪祥所有。2013年11月中旬,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借用马洪祥上述房屋。当时,双方约定将上述房屋暂过户到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该公司办理完毕种子许可证后就将房屋过户回马洪祥名下。由于是临时借用,故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虽然提交了一份卖房合同书,但该合同书并不能产生房屋买卖的法律效果。马洪祥没有交付房屋,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支付房款。2015年8月份,马洪祥得知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办理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就要求该公司将房屋过户回马洪祥名下。却被告知该房屋被查封并拟强制执行。马洪祥认为,所查封房屋为马洪祥所有,该房屋借用于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故请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查明事实,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14)垦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垦执字第3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两处,产权证号分别为10075917(建筑面积441.17平方米和32.48平方米)、10075916(建筑面积32.48平方米)。本院认为,所查封的两处房屋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是否系权利人的规定,本院确定所查封的两处房屋系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红海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充分。案外人马洪祥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马洪祥的异议。案外人马洪祥不服,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谢恩良审判员  韩 冬审判员  孙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