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百权、杨春英、陈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百权,杨春英,陈旭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456-1号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万荣县。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被告杨百权,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杨春英,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陈旭光,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百权、杨春英、陈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长期无法给被告陈旭光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益平审 判 员 薛晓莉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王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