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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百权、杨春英、陈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百权,杨春英,陈旭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456-1号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万荣县。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被告杨百权,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杨春英,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陈旭光,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百权、杨春英、陈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长期无法给被告陈旭光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益平审 判 员  薛晓莉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王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