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与姜南军、陈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姜南军,陈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住所地:淳安县。代表人:沈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姜南军。被执行人:陈荷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与姜南军、陈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南军、陈荷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抵押物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案款139825.38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574元,执行费2059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9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红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