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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海忠与吕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忠,吕景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26号申请人:赵海忠,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赵金文,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吕景坤,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赵海忠因与被申请人吕景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景坤所有的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吕景坤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