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于民与宋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民,宋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于民,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宋其祥,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于民与被执行人宋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其祥在山东云海集团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5万元,由于该工程现在尚未完工,所以无法提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