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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飞与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10号原告:杨飞,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峰。原告杨飞诉被告凤阳县金穗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姚峰有诈骗犯罪嫌疑。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正秋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人民陪审员  鲁国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