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2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