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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2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