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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908号原告李某甲,女,农民。被告李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本院已于2013年12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院已于2013年12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郭厚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