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南汇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与李建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汇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李建业,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43号原告河南汇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东风路东段北侧。负责人高门中,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汇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双双,河南汇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建业,男,生于1963年12月14日,汉族。第三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汇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与被告李建业、第三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建业、第三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汇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业、第三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汇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业、第三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汇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雪霞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跃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