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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辖终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龙洋印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龙洋印染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00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龙洋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张家沥村。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268号。负责人王文军。上诉人绍兴龙洋印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北京银行所在地在北京,其绍兴分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告许士平、张爱莲的住所地在柯桥区,本案应由柯桥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主张权利的《借款合同》中已约定管辖条款即:由北京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所在地在绍兴市越城区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绍兴龙洋印染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寿 赟 关注公众号“”